2009年4月24日星期五

人权断言与人权模型定义

人权是《辩证的人权经济学》的核心概念。对这个概念的准确定义,甚至不需要进一步的逻辑,它对经济社会的意义,就已经明朗了七七八八。“政治是经济的管理,战争是政治的手段”。在笔者的理论体系里,各种不同领域的观念、知识、定律,围绕着科学三要素的断言“重复性,实证性,他证性”,如开花散叶盘,树形展开。

在经济学这个范筹,它的层次是:
理论核心基础:科学三要素断言“重复性,实证性,他证性”;
理论支撑性科学领域:进化论;
因应人类在进化论中的定义,“有智慧的社会性生物”中的社会性;当进化论作用到人类社会需要追加扩展而成人权断言。人权断言来自于人类的社会性合作的需要。
自然人单位(人权)的定义解释,人权单位,及其拥有的财产拥有,自主交换的自由权力,神圣不可侵犯”,就成了经济学成效衡量的最基础单位。

因此,人权,只是被利用而成为一个“专制政治道德的工具”;人权的本身,根本意义上就是经济学用词。事实上,政治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子集,所有政治学内容,都归属于经济学集合。同样,战争作为政治的一个工具集选项,也全部归属于政治范筹,当然,也同时从司于经济学。

在如lanter左友,具备可理解性的部分留言中,发现一些左友对于人权断言人权单位,及其拥有的财产拥有,自主交换的自由权力,神圣不可侵犯”,仍然希望找到逻辑定义上的歧义。歧义的攻击点,主要体现在“利益”上。考虑到传统文化对利益有原罪感,利益成了贬义词》;认为《利益是万恶之源》,为了说服小动物放弃利益,甚至皇颁了《绝对的道德标准》。因此,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人士,很容易把利益等同于“钱的多少”,“财产的多少”。其实,这是错误的。所以象一些错误,如果解剖它的逻辑层次,也不算难理解。象“人权可能是负的”,实际上是指“利益是负的”,利益又视同于“财产”,这样,“财产可以是负的”,就变成了“人权可能是负的”这“证明”。

有一位朋友说得没错。如果以为本博用的是简单的形意逻辑,那是对现代系统工程学缺乏了解。笔者用的基本分析工具,既不是奥地利学派的逻辑推理,也不是芝加哥学派的数据提炼。而是模型求证,数据事实验证。在企业业务流程重组中,这是最主要的工程技术。笔者用之于社会经济,发现非常合适,通过模型行为(Action)仿真作出的预测的准确率非常高;同时模型系统严密自洽,依靠经典文句的文科人士,根本上就是只能当听众。为什么呢?因为系统分析,不依赖任何他方要素。

事实上,这也是笔者自信,笔者的体系较之《资本论》这类巨著,至少要高出一个档次。事实上,对于系统分析来说,“引用经典”,甚至引用数据作为证明,都是虚弱的表现,俗称,诡辩。系统模型分析的验证如何进行呢?通过仿真,逻辑学上称为演绎,导出预测后,再与实际数据进行比对,看看实际趋势是否正确,量化正确的范围有多大,误差有多大。

这种分析方法,在军事上,称为沙盘演习,沙盘推演。在企业管理上,称为业务要素抽象(动词),业务流程(要素)重组(BMP),业务系统分析,进一步,就成了信息系统的系统分析,然后,就是工程对象设计,最后,是印度人熟练的编码外工。

在本博社会模型的定义中,人权断言人权单位,及其拥有的财产拥有,自主交换的自由权力,神圣不可侵犯”,就是人权定义的本身。它其实是一个对象。不需要进一步的定义,即不必要,但是可以加以抽象性概括,和旁述性的注解。(注意用词)。剔除人权断言中的阐述词语,等价的人权定义可以概括为“人权,即自然人所拥有的独享排他的权力的集合”。其要素是自然人,独享排他,的权力的集合。利益,同样是独享排他的权力。因此,人权定义,也可以说是自然人的利益的集合。此三者定义等同。这里所定义的人权,在系统模型中,叫对象(Object)。用这样的人权对象定义,可以解释人类社会一切社会现象、组合。

私有财产,只是一种对物质、资源的支配的权力的利益的货币化陈述。因此,财产,一定有归属于某自然人支配权的主人。脱离自然人权益的“公有财产”,是不存在的。同样,人权涉及的利益、权力,是独享的、排他的。因此,利益是不可能分享的。但是,出于人权利益的最大化效益目的,经由自然人自主,可以实现彼此利益的交换,从而得到“利益共享”的效果。这就是人类经济学的自然科学的基础。(作业题:婚姻是什么样的交换?)

也由此模型定义,可以得出,“人权是不可能是负值”,因为权力不可能是负值。权力单位可以被他人侵占,但是,本身不能是负值。也就是,不可能出现一个人天生,就原罪于某人,“前世欠了谁的”,不可能存在的。
因此,文明社会的本质,就是承认了人权断言。即使是在奴隶社会,在奴隶主阶层中,也承认了人权断言。不被承认的奴隶阶层,没有了人权断言的覆盖性保护,就成了“会说话的畜牲”,被N个代表了所有权力的人物动物。

在人权对象的模型定义上,笔者按照要素同质归一的抽象原则,把文科人士理解中的“权力,权利,权益,利益”,起码两三个概念,抽象为一个概念,即权力。对利益的反应,则以“对资产的支配权”来代替。这样抽象的层次,是不是高了一个等级?然后再用这个模型看看奴隶社会的“会说话的奴隶”,和“被代表了权力的动物”,有什么区别?然后再看看人权社会里,自然人对象,与本来没有任何权力的政府实体,彼此间存在着什么交换?是不是,自然人按公共契约提供了本属于已的权力,(授权),换取了政府对自已的服务?

这就是天授神权,天授皇权,和人授政权的区别了。

笔者的人权经济学理论体系,基础是科学的“重复性,实证性,他证性”断言,引用的科学门类是进化论。有朋友提到“进化论只适用于生物界”,这又是“文盲科”科盲的语法。事实上,人类既然是生物物种之一,进化论就一定完全适用于人类社会!进化论就一定会以优胜劣汰的方式作用于人类社会!正是因为进化论不可违抗,作为人类社会进化为文明社会的表现,才出现了人权断言,保证自然人个体的基本权力,不会在人类社会的竞争中被彻底淘汰。————可以有阶级性的失败,不会有永久性的丧失。

另有朋友说,科学是不断变化的。这是混淆了对象概念,科学的“重复性,实证性,他证性”是永恒不变的;否则就不叫科学。而科学涉及的领域、理论、体系、结论、论著,是“发展变化”的。都叫科学,是两种对象定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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